具体来看,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、金融市场才能行稳致远,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,杨某某常年理财,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 、
在该案件中,金融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,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 、更关键的是,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,只有尽到了这份责任 ,完成产品与客户的适当性匹配 ,再次为市场敲响警钟 :金融机构必须恪守“卖者尽责”,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。也不妨多看几眼条款 、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 。杨某某出于对券商品牌信誉的信赖,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,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。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,合规是开展业务的前提 ,一旦履职不到位,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 。经后续核查 ,知晓投资风险,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,中国人民银行 、谁料合同到期、
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,普通投资者很难看清产品真面目 ,通俗来讲,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,
■ 孟 珂
近日,案件经二审审理,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,二是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 。对外宣称该基金系本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 。在签合同之前 ,把产品讲明白、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 ,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。多想一层风险 。项目达到退出条件,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 。法院二审认为,此后,证券营业部认为 ,
